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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貓狗同籠討論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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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主題:316遊行相簿 發表日期:2006/03/18 01:24:58
作者: 發條代貼 E-mailmaya@lalacat.net IP218.170.*.*
回應 4 篇 | 點閱 7595 次  
以下的照片由KT與IS提供
很謝謝他們那天的幫忙,KT前一天便到台中來,還自備裁刀,一起到豬狗兄家裡共同製作海報。
IS則熬夜工作到當天清晨坐車南下,與我們在起點會合。
他們兩人始終跟在隊伍旁邊隨側拍照。


為抗議不人道的捕犬,特地製作的捕犬器具。響應台中市長喜愛的史奴比主題,讓牠也首次嘗到當浪犬被捕捉的滋味。



隊伍很有秩序的在警方管制下遊行,右邊有Jazelle的身影,戴黃色帽子的就是。






豬狗兄提供車子作為當天的前導"靈車",小黑狗想從籠子裡出來的眼神,叫人難忘。
這隻小黑,應該也在拍攝後第二天,就.....去當小天使了。












滿滿的標語和旗幟,大家都綁著黃絲帶。



這是我認為很經典的兩隻狗。主人是一個漂亮的女生,狗的抗議服是媽媽特地縫製,爸爸還全力支援做一面大的白布抗議旗,由她代表家人來遊行。
這張的拍攝時間,應該是已經走到市府前。
在炎熱的太陽下底下,人群和狗都有點疲憊。
"還我全屍"還站著,"限期改善"已經趴下了。



在市府前,左邊這一位老先生,我們停留在市府前等陳情結果的時候,他在隊伍旁邊慢慢的走來走去。
ming事後說,本以為他是路人,沒想到過一會兒,看到他在發杯水給大家.....
原來是前輩,真是失敬....



豬狗兄和警方正在交涉中。

不過兩人的手勢在相片中感覺好像在猜拳。
剛剛問他,你們在講啥啊?
他說他當時蔣:[齁!你猜拳輸了,要脫褲子!]
[...............]


當然是胡謅的,他當時因為談判沒有交集而有些不悅。



主任秘書代表市府出面。



後來豬狗兄等6位代表,得以拿陳情書進去市府陳情。
我們因為喊口號而被舉牌一次。

舉三次好像可以做SPA,消消暑。



市府動員很多警察用人牆把市府正門圍成一圈,看起來很壯觀。
在等待過程中,大家於是拿辛苦執勤的警察們當背景合影。
我的圖畫也很榮幸成為大家留念的對象。



依然覺得左邊的老先生很可愛。



代表們從市府裡面走出來,大家紛紛圍上去聽結論。



這一次的核心人物之ㄧ,他宣達市府的具體回應和承諾。



總召集人--面色凝重的豬狗兄。


點此可看大圖↓

市府對於我的的請願,做出具體的回應與承諾,並且由主任秘書代表市長,在陳情書上簽名。
文章主題:RE:316遊行相簿 發表日期:2006/03/18 15:38:43
作者: 召集義工 IP218.170.*.*
這一次的遊行,不是這樣就結束,事實上,它是一個開始。
它讓愛護動物的市民,終於得有機會參予防疫所的管理,並且能監督市府對於流浪動物生命權的尊重。
接下來還有一大段的路要走。
好不容易才爭取到這樣的機會可以幫助收容所的動物們,但是目前人力嚴重不足,我們都是個體戶,希望可以徵求各位的參予和加入,一起到收容所幫忙和紀錄裡面的情形。
我們會安排好時間,以輪流的方式到收容所去,這是自發性的組織,憑的是對流浪動物的一份關懷與愛心。
希望所有住在台中的人,不分男女,只要你願意,都很歡迎你跟我們聯繫。
盡一點力量,就可以給收容所的動物更好一點的環境,請大家發揮愛心。
聯絡人:豬狗兄 0934067041 boogier1017@gmail.com
http://www.wretch.cc/blog/boogier1017

文章主題:RE:316遊行相簿 發表日期:2006/03/19 21:07:20
作者: non IP220.140.*.*
長話短說。行政機關『流行』運用志工協助『服
務』的業務,以彌補人力的不足(裁減單位及公
務人員人力是全世界政府的作法,柴契爾為實施
第一人,機關減肥計畫請見《中央行政機關組織
基準法》)。

增加一單位可能性不高,但推動其組織『志工隊』
應該為目前較可行的『監督』手段,這是我的淺見。


志願服務法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所有條文&Lcode=D0050131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所有條文&Lcode=A0010036
文章主題:RE:316遊行相簿 發表日期:2006/03/20 08:49:54
作者: non E-maille5d2b@mail2000.com.tw IP163.29.*.*
還是長話短說。藉由無給職的『動物保護委員』
結合『志工』,行監督之舉(志工一般而言是週
一至週五,假日無,動保委員則無此限制。),
軟硬兼施的推動市府重視並落實動保法的立法精
神。以上是個人淺見。


動保法第二條
第 4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動物保護委員會,負責動物保護政策之研擬及本法執行之檢討。
前項委員會之委員為無給職,其設置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其中專家、學者及民間保護動物團體不具政府機關代表身分之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之三分之二。
文章主題:RE:316遊行相簿 發表日期:2006/04/04 09:40:33
作者: Adam E-maila581768@yahoo.com.tw IP218.162.*.*
網站: http://www.wretch.cc/album/a581768
不好意思~我想請問一下...
說4月1日要裁撤棄犬留置場...
那不知道是政府有拆除了嗎?
謝謝^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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