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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貓狗同籠討論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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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主題:【真的快瘋了】 發表日期:2008/02/01 15:01:13
作者: 豬生狗養貓帶大 E-maildimarzio1017@yahoo.com.tw IP123.240.*.*
回應 1 篇 | 點閱 6857 次  
最近一直為台136號縣道山路上肆虐的捕獸夾與民間香肉業者頭疼
先是∼在幾週前才通知並協助獸醫救了兩隻被捕獸夾夾傷的狗送醫
(請見此連結http://www.wretch.cc/blog/boogier&article_id=11723330)
而民間香肉業者的捕犬車被我狂飆追上拍下照片近日也將採取行動告發
但長久來∼台灣對流浪動物這塊一直相對漠視
「政府不作∼我們就自己來」
即使越來越多的團體或個人拿出具體行動幫助無法發聲的弱勢動物
但是現實的惡境卻像巨大的陰影老是遮日掩來

棄養∼是造成台灣流浪動物問題的一大禍因
非常無奈與諷刺
在台136號縣道山路沿線所見的大部分流浪狗
正以心酸愁苦受盡磨難的身軀
背負著人類寡情與不負責任的原罪

常在台136號縣道山路的同一路段∼發現不同的流浪狗苟延著生命奮力的求生
永遠∼餵不完、救不完
尤其見到剛被棄養到山區的狗
驚惶無目標的在山路上亂走更是不忍
真的快瘋了!
我想∼快瘋的不止我
而是那些過去曾受主人呵護的狗狗?
苦思不得其解:「為什麼是我?」……這∼可能才是牠們最想知道的吧?
唉∼我說狗狗啊!
想破頭也不會有答案啦
自己能作的∼就是給他們吃頓乾淨飽足的一餐\r
然後再目送他們孤伶單薄的身軀漸漸消失在山路的盡頭∼
狗狗們∼保重!



以下的三隻狗都是在台136號縣道山路同一路段發現的
有不同過去的三隻狗卻落得相同的結局∼被棄養至荒山





















是特別有狗緣?
還是幾年來練就的開車尋狗功夫?
應該不是很容易發現山路護欄後有隻狗躲藏
剛開始牠對我十分警戒
但也許是餓壞了吧?在食物之前∼也得識時務
見他狼吞虎嚥的狂咬∼牠流露短暫的幸福知足表情
但在那之後∼卻見到牠用失望落寞的神情一直望著我
是∼有心事要說?
還是∼盡在不言中?

拍攝地點:台136號縣道山路
拍攝日期:2008.01.14












去程時遇見那隻像狼犬的流浪狗
回程在同一地點∼又見另一隻新面孔「苦臉黃」
很難看出牠眼神裡的情緒是喜是哀

拍攝地點:台136號縣道山路
拍攝日期:2008.01.14
















隔沒兩天∼又一樣在同一地點
遇到的一隻腹部疑似長個大腫瘤的虎斑母狗
她像遊魂一樣失神的在路上晃走
身體瘦到連背部的骨頭都看得到
雖然膽怯∼卻因極度飢餓而放下心防狂吃了起來

拍攝地點:台136號縣道山路
拍攝日期:2008.01.30



對寵物不離不棄……
結紮代替撲殺……
認養取代買賣……
其他更根本的∼如同情心、同理心與對痛苦的不捨與伸出援手
則是人之所以為人的最基本與高貴的質素
這些特質很直接體現一個社會的文明狀態
是無法靠法令硬性規定

還能講什麼呢?
能講的早都說爛了∼改變的好像也不多!
官方相關主關∼單位無能、無心
社會大眾∼多半冷漠、事不關己
台灣流浪動物的悲歌勢將持續下去

還是再叮囑那些相同的話
即使只有一個人聽進去∼那便意味有一個甚至更多的弱勢生命得到救贖
1.假如您或您身邊有人打算棄養自家的寵物,務請他三思:
  ∼流落街頭、荒山,他們都將面對流浪生涯的無盡凶險
  ∼棄養到公立收容所,逾七日若無人領養便被遭安樂死

2.假如您或您身邊有人打花錢買寵物,可以請他考慮認養
  ∼認養途徑有很多,可到各地區的公立收容所認養
   或上各動保網站上的認養專區找尋適合的對象
   建議到各地區的公立收容所認養,因為這的生命有最迫切的
七日大限
   而因為台灣人的追流行與盲目心態
   導致每次的寵物飼養潮之後便是棄養潮
   以各地公立收容所裡收容的犬隻來說∼您叫得出的流行犬種
幾乎都有
若您把機會留給這些稍縱即逝的生命
   因為∼他們身處惡境是遭人類的擺弄絕不是他們的錯

3.勿讓寵物繁殖∼請幫他們結紮吧!
  ∼民間也發起了免費結紮的運動,幫家中犬貓結紮
   或為流浪狗貓進行所謂的TNR
   詳見【巡迴免費結紮車行動聯盟】網址
http://blog.roodo.com/tnrdog/

4.假如您在生活中遇到這些弱勢的動物
  ∼請您別急著讓牠們知道您穿幾號鞋、
體驗被棍棒石頭K咱的痛楚
  ∼請您別急著打電話告知捕犬隊前來抓拿
   請您試著用「一個生命」的觀點去看待牠們
   更請您試著設身處地想想∼痛跟絕望是什麼感覺

5.您若發現有人虐待動物,請發揮正義感立即制止或打電話報
警:依去年底通過的「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規定:

  (1)故意虐待或傷害動物,導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
功 能喪失或死亡, 可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
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姓名、名稱或照片,拒不改善
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或兩年內再犯者,罰鍰提高到
新台幣二十萬至一百萬元;如果是五年內再違反規定
者,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一百
萬元以下罰金。
(2)使用捕獸夾、爆料物、毒物、電器氣等方式捕捉動
物,可處一萬五千元至七萬五千元罰款。
(3)販賣狗肉,得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
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或照片。
∼以上僅列舉數條,特別是(1)中的規定,爾後虐待
動物不僅只有罰則,惡性重大的累犯還需負擔刑責(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文章主題:RE:【真的快瘋了】 發表日期:2008/02/15 12:02:35
作者: lings E-mailp2017@ms9.hinet.net IP61.229.*.*
那個腫瘤會不會是沒生出來的小狗啊?
垂的樣子很可疑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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