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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飼主棄養動物 最高罰十萬元』乍聽振奮人心,
但是若沒有落實晶片登記,如何認定是否為遭棄
養?很多人不認同晶片登記制度,敝人則以為這
是亡羊補牢的那道圍牆,至少可『強迫』飼主必
需負責養同伴動物一生,不可隨意丟棄,更不能
把這種特殊的責任扔給私人團體保育場。
消費的人就要買單,惡意遺棄同伴動物的爛飼主
們理所當然的把他們的舊愛丟出去時,因為少了
晶片的這道防線,所以始終無事一身輕。我們不
見開罰的紀錄,慘得是,嚐到苦果的反而是看不
過去的,搞到兩袖清風、身心俱疲的你我。
實務有不少晶片登記上的資料是假的,但是若政
府嚴格確實的把關,有心處理流浪動物的問題,
要求寵物店及動物醫院核對身分證,仔細鍵入飼
主資料,當日後發生棄養事件時,不會找不到應
該負責的人。
悲哀的是當我寫完這段留言時,不知又有多少貓
狗在夜市成交給不負責任的飼主了。也部A那一
天我們會在路上撿到這些流浪的小可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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